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恢1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陈党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29446669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党生、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68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瑜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