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恢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8号新西兰二期2栋2单元228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富尔顿大厦D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蔡某某、闫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师某某、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8)西新证执子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某某、闫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师某某、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某、闫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师某某、陕西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执行费5240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并向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其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恢6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惠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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