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胡寨镇;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29446669XW,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2647元(劳务费178115元、执行费2601元、案件受理费1931元)并以1781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迪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