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邢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邢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邢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40号仲裁裁决,因邢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人***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况,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因被申请人不服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4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向邢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在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40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邢县劳人仲案(2013)第40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