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临城县。
被执行人邢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邢台北桥梁十标项目部,住所地邢台市八一路凰家花园12号楼2**502室。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邢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邢台北桥梁十标项目部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2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2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素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