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初3号
原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忠如,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宝胜,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清宏,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妮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安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对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范化冬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王 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娇
书 记 员 张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