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
法定代表人游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草堂寺景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宏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29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劵、股票、股权、基金等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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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贾东清
审 判 员 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