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保2号
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路舒帆,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游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世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73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足额冻结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73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