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590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7769XXXX8G;
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镇砂石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6911XXXX0A;
住址:西安市锦业二路逸翠尚府二期1幢3单元30XXX室;
法定代表人:游龙。
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7603.5元。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11XXXX3801X********X)内的存款人民币727603.5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新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11XXXX8013X********)内的存款人民币72760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安琪
2022090225909161090077698001891610000691148310110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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