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90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9148223B。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炬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5E40Q。
法定代表人:张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诉被告陕西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受理案件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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