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通衢市政有限公司

长治市通衢市政有限、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治市通衢市政有限
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气,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郊区大***
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五保,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鹏,长治市郊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治市通衢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衢公司)因与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大***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鹿家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8年5月5日通衢公司向鹿家庄村委发出书面询证函,要求对其应收账款3010382.02元进行核对确认,鹿家庄村委回复正确数据为3001882.02元。上述鹿家庄村委对询证函的回复是否是对欠款数额的重新确认,请重审对本案的诉讼时效进一步予以查证。另,第五期工程款1863894元是否包括在上述欠款之中,请一并予以查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治市通衢市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50元及上诉人长治市郊区大***鹿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树青
审判员  闫明先
审判员  郝志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