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龙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245987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琴断口后街6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4831083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照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余款、互联网银行余款、证券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5382元。此外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鉴于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恢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