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执恢7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8号万豪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琴断口后街67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用人民币164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