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龙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245987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琴断口后街6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4831083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6月2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