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3045号
原告:**,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琴断口后街67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