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56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0万元;2、判令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案外人**向原告借款190万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本付息,同时**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为此,原告、**、被告***在2016年4月29日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对本案享有的债权中的190万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若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提交硚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另查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武汉市汉阳区,合同签订的地点在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由于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事实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武汉市硚口区,因此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被告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本市××区,故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龙 炜 二○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