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8号万豪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琴断口后街67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得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亿得利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万元;2、支付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6480元;4、支付**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亿得利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7)鄂0103执205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
院长
团队长
主审人
请团队长审批
***
2017-11-11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