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8号万豪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琴断口后街67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得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亿得利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万元;2、支付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6480元;4、支付**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亿得利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7)鄂0103执205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亿得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 院长 团队长 主审人 请团队长审批 *** 2017-11-11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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