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2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军威泰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5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