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4财保88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国龙管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友谊路24号亚欧国际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街路北新辉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13D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霍尔果斯国龙管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1634.6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尔果斯国龙管道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370016864080********)账户内存款251634.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迎风路支行(账号为16080486192********)账户内存款251634.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若上述账户存款仍不足,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尚德建安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嘉祥支行(账号为8108004014********)账户内存款251634.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上述三个账户冻结限额合计为251634.60元。 申请人霍尔果斯国龙管道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期限届满七日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冻结手续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78.17元,由申请人霍尔果斯国龙管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永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