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2057号
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霖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