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2057号
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奥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霖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