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67385号
申请人: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8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周 箐
书 记 员:刘 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