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503号
原告: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11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820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