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某某巨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B04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程,云南滇东北(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牛恋。
法定代表人:倪光清,总经理。
上诉人***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巨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0九地质勘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0九地质勘查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涵巨矿业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被告涵巨矿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涵巨矿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涵巨矿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云南省维西县阿夺底锑多金属矿勘探钻探技术服务合同书》,其名称虽为勘探钻探技术服务,被上诉人主张支付的也是勘探费用,但实际合同具体义务涉及对矿产资源予以施工勘探,合同本质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二0九地质勘查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涵巨矿业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二0九地质勘查公司签订的《云南省维西县阿夺底锑多金属矿勘探钻探技术服务合同书》内容为受托方实施勘探钻探、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款,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云南省维西县阿夺底锑多金属矿勘探钻探技术服务合同书》中对于争议解决的管辖问题,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涵巨矿业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涵巨矿业公司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属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认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并裁定驳回涵巨矿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涵巨矿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艾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