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14403号
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旅游区东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霞,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佳,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柯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峻锋,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莲乡公司)与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艺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霞、易伟佳,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崔峻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270507.07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番禺旅游总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旅游总公司、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从2015年6月4日起,三方同意甲方将海鸥岛海鸥公路海心段东侧环境整治工程《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转让给丙方,甲方退出合同,由丙方承担上述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61.3条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取、弃土点,土方的运距按5公里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影响不作增减。”该工程竣工后,由于第三方造价单位核定工程价款时,误计入了超出部分的土方运输费用,造成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270507.07元工程款。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土方运输距离超出5公里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支付,该部分工程款被告应予返还。但经原告多次催促并委托律师事务所致送律师函,被告仍拒不返还,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不提供取、弃土点,土方的运距按5公里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引起的造价变化属于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项目不作增减”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已变更,而且变更的情况已在结算中确认。原合同约定的5公里弃土点,因为当地村民集体反对,为维护稳定,建设单位最后选择了25公里外的地方作为弃土点。由于弃土点改变过大,被告及其他兄弟单位均提出了弃土运费问题,最后,原告通过石楼镇政府协调,在2016年初组织召集石楼镇财所、驻场监理、含被告在内的7家施工单位,在石楼镇政府主楼5楼会议室,开会讨论针对弃土运距补偿的问题,最后确定所有施工标段统一按15公里进行结算,原告有当时参会单位代表签到记录与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原告是不提供给施工单位的,正如2020年5月7日原告组织的会议一样,没有给施工单位会议纪要。这点见2017年7月3日《工程结算书》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的“余方弃置”项目。对运距15km,发包方在结算报告上盖了公章,单位负责人也签名确认。因此,原告指出“由于第三方造价单位核定工程价款时,误计入了超出部分的土方运输费用”是不真实的,是为了掩盖土方运输在合同履行中已变更的事实。事实上,7家施工单位对应着由区财局指定的7家不同的造价单位,也不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全部犯了完全一样的错误。这些证据与事实,证明了双方协议将工程变更为按15公里结算。其次,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资金,合同就造价变更有多个条款约定如:1.合同第13页现场查勘8.1条,因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查勘)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合同第13页的9.2条、合同第53页的68.2条都约定了允许合同调整。再次,即便结算付款出现错误,原告应向造价评审单位交涉。理由是:1.合同第22页的24.2条,造价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的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定。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第24.3条,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以认可。2.合同第23页的24.7条,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现在造价评估单位已经按照第72.4专用条款约定,下浮百分之十后评估造价,原告也按照评估报告给付了工程款,如果认为评估有误,就应该向评估公司追究责任。最后,根据合同第69页第89.2条,除缺陷及质量保修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也就是说,除了工程缺陷和质量保修问题外,本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无论是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原告即便存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也无权依据已经终止的合同追讨多付的工程款。综上所述,原告请求退还多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登记成立于2015年6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系登记成立于1998年1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登记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业务,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该公司历史名称包括广州市艺高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等。
2015年6月4日,广州市番禺旅游总公司(发包人)与广州市艺高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海鸥岛海鸥公路海心段东侧环境整治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打拆原地面、拆除和改造建筑前棚架、原道树挖除迁移等整治工程;暂估合同价为3336570元,实际合同价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图纸为依据,由在番禺区财政评审库中抽取的第三方造价单位独立编制核定后,按核定价下浮10%。其中合同通用条款89.2条约定:除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其中合同专用条款61.工程量中的61.3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取、弃土点,土方的运距按5公里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影响不作增减,发包人对本工程范围多余土方拥有优先处置权,并要服从发包人安排。该合同中还约定了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情形等其他内容。
2015年11月20日,广州市番禺旅游总公司(甲方)、艺高公司(乙方)与莲乡公司(丙方),签订《权力义务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从2015年6月4日起,三方同意甲方将海鸥岛海鸥公路海心段东侧环境整治工程《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转让给丙方,甲方退出合同,由丙方承担上述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甲方将合同履行中的所有相关资料及款项移交给丙方。
2017年7月3日,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海鸥岛海鸥公路海心段东侧环境整治工程结算评审的报告》,其中记载依据莲乡公司委托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工程量结算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显示项目名称“余方弃置”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废弃料品种素土,运距15km”,工程量“7098.06元”,综合单价“54.44元”,合价“386418.39元”;最终结算金额合计4858649.23元,总价下浮10%,审定金额为4372784.31元。莲乡公司及艺高公司均在《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上述评审结果。
莲乡公司、艺高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海鸥岛海鸥公路海心段东侧环境整治工程原本是由艺高公司与广州市番禺旅游总公司签订,后来签订三方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方变更为莲乡公司;涉案工程于2015年12月11日开工,于2016年3月17日竣工验收,各方签署评审报告的时间是2017年7月4日;莲乡公司已按评审报告金额向艺高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共4372784.31元,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时间是2018年8月22日。
2020年5月6日,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定于5月7日上午在石楼镇政府召开海鸥岛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包括番禺区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番发集团和莲乡公司相关领导和负责同志,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艺高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莲乡公司及艺高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上述会议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5月11日,莲乡公司向艺高公司发送律师函,称由于第三方造价单位核定工程价款时,计入了超出部分的土方运输费用,造成其向艺高公司多支付了270507.07元工程款,要求艺高公司一次性返还上述多支付的工程款。
另外,莲乡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在2020年5月份上级审计部门检查的时候才发现涉案工程土方运输费用出现了问题,其才向艺高公司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明确主张艺高公司拒不返还多收取工程款270507.07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诉求的依据是不当得利;还在庭审中明确其所主张的多支付工程款270507.07元,是按双方确认的土方工程量7098.06,以及15公里综合单价54.44元和5公里单价16.33元的差额计算。
艺高公司在庭审中陈述2016年初曾在石楼镇政府协调下,莲乡公司组织石楼镇财政所、驻场监理及含艺高公司在内的7家施工单位召开会议,当时莲乡公司通知将涉案工程中的土方运距,由合同约定的5公里及实际运距25公里调整为15公里,但形成的会议纪要未给艺高公司签名;艺高公司在与评审单位对数过程中得知,会后莲乡公司曾形成书面通知给评审单位,要求按15公里核算,艺高公司当时提交给评审单位的材料是按照25公里核算。对此,莲乡公司回应称经查阅涉案工程项目档案,没有艺高公司所述情况的相关资料,没有参加过艺高公司主张的2016年的会议,也没有向评审单位发出过通知要求按15公里计算运距;对此莲乡公司提供《关于海鸥岛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会议的记录(2020年5月6日)》打印件,《关于海鸥岛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会议的记录(2020年5月7日)》打印件,莲乡公司、艺高公司于2017年3月向评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复印件各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艺高公司已收取的土方运距超5公里部分的工程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建筑行业习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支付竣工结算款。本案中,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原告莲乡公司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评审,并由原告莲乡公司提交相关工程量结算依据资料,且原、被告双方均在《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确认相关结算金额,并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及收取了工程款,可见双方均已认可结算文件中确认的工程量及结算金额。虽然涉案《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土方的运距按5公里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影响不作增减”,但结算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明确记载“余方弃置”项目特征“废弃料品种素土,运距15km”,原、被告确认结算文件的行为视为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变更,现原告莲乡公司以原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被告艺高公司返还相关工程款没有依据。另外,原告莲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署涉案工程结算文件后对该项工程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或行使撤销权,而在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完毕的两年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及一般交易习惯。综上,被告艺高公司依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收取工程款,原告莲乡公司以不当得利主张被告艺高公司返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