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241号
原告:广州市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71(南段)、275、281号首层自编A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57924L。
法定代表人:傅传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双元,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84126X。
法定代表人:柯世。
原告广州市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12元,财产保全费1522元,由原告广州市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会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佩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