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8585号
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旅游区东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古耀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贤,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霞,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
法定代表人:柯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峻锋,男,系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8月20日,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9元,由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