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2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柯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38号B2栋。
负责人:彭东斌。
上诉人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1年7月28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