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20824号
原告:广州市迦谱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植庄北约东环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EBUX9。
法定代表人:阮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84126X。
法定代表人:柯世。
原告广州市迦谱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迦谱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迦谱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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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锦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