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472号
原告: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高,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艺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0.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