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成小强,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湘乡市。
被执行人福建智恒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段828鑫远杰座919房。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智恒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68号兴化广场五楼3区23号。
法定代表人***。
成小强与福建智恒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劳务报酬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83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成小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832号裁决即成小强与福建智恒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劳务报酬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