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5民初2415号之三
原告:浠水县关口镇**供水站,住所地:浠水县关口镇华咀村*组。
负责人:张志勇,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481483,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68号华兴广场五楼3区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751391129R
法定代表人:李贵生。
原告浠水县关口镇**供水站与被告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浠水县关口镇**供水站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关口镇**供水站以与被告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关口镇**供水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0元,由原告浠水县关口镇**供水站负担。
审 判 长 邓子瑶
审 判 员 涂少华
人民陪审员 胡小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露露
书 记 员 尚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