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68号华兴广场五楼3区23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蜜,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春,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3元予以退还,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张文欢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詹 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