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公路管理段

申请执行人高等与被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方山公路管理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高XX之妻。
被执行人山西省方山公路管理段,地址:方山县城方正街118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横泉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白XX,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民终字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方山公路管理段、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横泉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方山公路管理段、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横泉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高XX、尹XX180302元,执行费2604元,案件受理费5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方山公路管理段、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横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8865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