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天长市经十一路东侧、纬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866516P(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4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执72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