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民初14527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1号海科泰工业园A1栋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天长市经十一路东侧、纬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家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