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民初14527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1号海科泰工业园A1栋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天长市经十一路东侧、纬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家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