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东启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东启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0NG7XN,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世纪商业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欧近东。
被执行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459331,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iv>
法定代表人:周彤。
本院在执行滁州东启电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613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