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XX与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9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郑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459331。

法定代表人:周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一虎,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垂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琨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