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圣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民二初字第0043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寿县茶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圣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耀华诉被告***、安徽圣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