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523民初1071号
原告:安徽韶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蓬莱路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7UX8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459331。
法定代表人:周彤,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韶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韶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