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81执恢60号
贾某某、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贾某某与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 月25日作出(2018)陕05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贾某某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陕05民终17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器具费合计935385.08元(已付400000元);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贾某某伤残津贴3236.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贾某某伤残津贴3411.8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13900元,剩余执行款项7861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赔偿款75万元了结此事(已支付5万元,剩余70万元由协助单位韩城市教育局代付)。现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7931元,从7570万元内予以扣交,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贾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