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鸿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81执826号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韩城市鸿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99381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955.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鸿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1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 2、2020年10月23日、12月9日、1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1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11月19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7、本院在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大门紧锁,经与其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称该公司早已停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9981055.5元及逾期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李武军
书 记 员 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