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81执413号
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3509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52.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丰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
2、2021年4月12日、4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且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另查明其名下无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开业,有公司股权冻结信息,无车辆登记等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信息。
4、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4月14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公司大门紧锁,人去楼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7、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采取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8、2021年5月11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535096.5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李武军
书 记 员 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