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城市XX庄XX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19。
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南段东侧时代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77832047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673。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257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106215.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218.5元,由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
2、2021年6月17日、6月24日、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房产登记。
3、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7、本院执行人员某某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公司大门紧锁,人去楼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11月8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2106215.25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