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魁与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1710号 原告:**魁,男,生于1970年07月31日,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783204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魁诉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51元,减半收取12275.5元,由原告**魁负担。   审 判 员    孙 向 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