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1710号
原告:**魁,男,生于1970年07月31日,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783204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魁诉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51元,减半收取12275.5元,由原告**魁负担。
审 判 员 孙 向 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