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3073号 原告:***,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川亿凯旋国际公馆B区。 被告:**,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彬,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6.67元,减半收取计2,64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卜杜哈帕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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