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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1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锦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好。
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锦光。
原审被告:黄锦光,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审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夏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锦光。
原审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锦光。
原审被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俞雷。
上诉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鑫腾华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的所在地均为深圳市,且上诉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合同纠纷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深圳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就应是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众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主合同(即《保理业务合同》)载明的签署地为武汉市黄陂区,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切争议、纠纷,协商不成,在本合同签署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的管辖协议。众邦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涉案主合同签订地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鑫腾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鑫腾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滨
审 判 员 余斌
审 判 员 李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艾肖
书 记 员 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