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长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8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长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888号研发中心6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长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鲁(2023)鲁079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长玉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原告潍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长玉经贸有限公司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长玉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