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8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街2615号恒信首府3号楼1号商铺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潍坊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42.4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