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民初7573号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以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4元,减半收取计10622元后,由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