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846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20734.1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20734.1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